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假如没有特殊商定,则双方获得的财富属于共同财富。在此期间购置的房屋即便注销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假如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与购房人签署的合同能否有效?为了阐明这个问题,下面举一个案例。乙(女)与甲(男)2000年注销结婚,婚后置办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房屋不断闲置无人寓居。2004年6月10日,甲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一切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卖证明(乙的名字是甲找别人代签的)一并出示给买方丙检查。丙并不知情,核对一切原件后,便与甲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以77万元,将本人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丙。款项结清后,甲向丙托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注销并领取了房产证。后丙对所购得房屋停止了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寓居至今。一年后,甲的妻子乙向丙提出异议,理由是本人与甲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富,丈夫卖房未经本人同意,请求中止甲与丙的买卖合同。丙不同意,于是乙于2005年9月25日,乙将其丈夫甲和丙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恳求确认其丈夫和买主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丙返还房屋,赔偿装潢损失8万元。...
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是否属反诉?是否应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