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外国国籍之后公房承租权、居住权是否自动丧失.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拆迁安置分配所得房屋,并非国家福利分房,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及住房调配单显示,被安置人只有被告1和原告,因而有权签订公房买卖合同的只有被告1和原告,原告从未放弃过自己对系争房屋所享有之权益,因而被告1和被告2串通与被告3所签订之公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系争房屋压根跟被告2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房承租人加入外国国籍,本市承租公房由谁承租-上海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