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拒不配合过户,法院裁定强制过户委托代理人:钟涛律师,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xxx,男,19xxx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依法将xxx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弄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xxx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房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就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解除的效力进行确认,法院会对解除的效力进行审查,作出合同是否被解除的认定。合同是否被解除,应以法院的裁判为依据。如果当事人虽然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却未向法院起诉,只停留在向对方表达不同意解除的意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
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本案并没有向被告送达,也即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尚未到达被告处,不能认定其已经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有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有关部门主张过其权利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也已经通知到被告本人,虽然起诉状未送达到被告,并不影响其向法院主张其权利行为的成立。 ...
在房屋拆迁裁决中,为正确认定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裁决机关应对申请裁决前被拆除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予以查明。诉讼中裁决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裁决前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当事人在诉讼中亦不申请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的,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
在房屋拆迁裁决中,为正确认定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裁决机关应对申请裁决前被拆除房屋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予以查明。诉讼中裁决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裁决前评估报告的送达情况,当事人在诉讼中亦不申请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的,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诉讼送达的效力规定...
对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