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3月,年过六旬的原告宋某找到上海房地产律师,向上海房地产律师诉说了现在苦衷。孙某系宋某的外甥女,宋某早在80年代初即通过原私房动迁分配了本市某路某号公房,宋某及宿女一家三口的户 ...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据此,王先生、王先生的父亲、弟弟作为产权人,可依据各自房屋面积获得补偿安置款。因此,对王先生享有产权部分的房屋进行安置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当归王先生所有。对现由王先生母亲居住的房屋部分,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其父亲,未进行变更,该部分房产应认定为其父母共同共有。现其父亲在拆迁前去世,未留遗嘱,因此,该房屋中属于其父亲的部分应当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由其母亲和四个子女共同共有。对该部分房产动迁所获得的补偿也应属上述五人共有。对该部分遗产的分割一般应均等分...
本案系争房屋的取得是私房动迁而来,与一般的福利分房在来源上、性质上均有所不同,原告秦弟对系争房屋所享受的权利内容与福利分房也有所区别,所以不宜单纯套用福利公房的同住人标准来认定本案原告的身份。考虑到原告本是宋家宅私房的动迁安置对象之一,系争房屋的动迁分配也考虑了原告的面积份额。同时,在被告买下系争房屋作为售后公房时,原告的户口还在其中,尽管原告没有实际居住,但并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因此法院认定原告秦弟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