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双方对该房并无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两人对该房有平等的处理权,属于共同共有,故王某提出的该房由其单独出资购买,该房权利人登记为其一人,其对该房有单独处分权的辩解是于法无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王某未经共同共有人朱某同意,擅自将该房转让给老王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老王是王某的父亲,应当知道该房是朱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而共同共有,而且在近期房价上涨的形势下用低于2年前买价的价格购入,其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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