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主体】公房承租人死亡,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动迁签字权】征收拆迁签约谈判主体是谁?谁有签字谈判决定权? ...
收取定金之后返回台湾拒不签订合同,没有约定签约日期期限也要付定金双倍返还违约责任...
【拆迁协议】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何时生效,什么时候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受理钟涛律师按,自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城市拆迁进入到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中,一般来说,每个街坊基地地块征收动迁都会经历征询居民意见,第二轮签约等过程,老百姓都比较满意,那么在签订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何时生效,如果家庭内部因为拆迁款分配不合理什么时候可以到法院打官司受理? ...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约定正式合同签约日期,多久才能构成违约?...
截止6月5日,平凉74街坊旧改征收基地二次征询签约率达到96.2%...
承租的商铺厂房遇到拆迁时如何获得赔偿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即明确了有权订立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政府征收部门了。承租人被排除在外,没有签约权,丧失了谈判获得补偿的机会。 ...
根据钟涛律师现场了解到,截止2012年11月15日,上海市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签约率已经达到82%。大部分的住户已经签约并搬走了,但是实际签约率肯定高于这个比例,因为实际有些人家已经签约,但是因为各种复杂原因,并没有上网上系统,系统中显示还是未签约,实际人都早已经搬走了。 ...
随着房屋拆迁征收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府与住户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多,部分住户因为各种原因,并不满意目前的征收补偿方案,迟迟不签约,势必会影响整个地块的改造工作,而政府的工作是有时间进度限制的,不会无限期拖延下去。即使按照现在新的土地征收拆迁政策,依然存在强迁的规定,不是说新政策就没有强迁了,新政策只是更加规范了强迁的程序和救济措施。钟涛律师结合10年拆迁诉讼经验,为你提供如下建议: ...
上海市黄浦区露香院动迁地块签约率已经达到80%生效条件,协议开始生效 根据钟涛律师现场了解,已经新闻报道可知,上海市上海市黄浦区露香院动迁地块签约率已经达到80%生效条件,征收协议开始生效。 ...
2012年11月6日,自《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出台后本市地域规模最大、户籍人口最多、居住密度最高的房屋征收项目——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提前达到征收协议生效比例,正式启动搬迁。 ...
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动迁签约率已经达到80% ...
在商品房买卖中,交易双方往往会采用定金的方式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对究竟何种情形应适用“定金罚则”没有明确,就在很大程度上给开发商造成了滥用“定金罚则”的机会,使得开发商往往以定金为要挟,强迫购房者与其订立商品房购销合同,损害购房者利益。新解释针对这一现象做出了明确规定, “定金罚则”的适用做出了界定,如:以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
h3·买房签约后经纪人“变脸”,能否更换中介?/h3 通过中介公司买二手房,可签约后,原来服务挺周到的经纪人为由,要求更换房产中介公司,但遭到拒绝。由此,也引发一场争议:消费...
h3签约楼价高于市场价买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h3 【案情介绍】 胡先生经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住宅,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买卖要约通知书》,约定。同时,胡先生交给中介公司...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是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公有住房,并确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为所购房屋产权人的合同。本案提示人们房屋是保证生活安宁的重大生活资料,对与其相关的租赁凭证、产权证、私章、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讲究诚信,购买公房产权这类重大事项上应当互谅互让,协商一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损害全体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公房出售单位则应加强对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审查,把好签约关。 ...
房产新政后二手房买卖解约纠纷多可根据情势变卦原则解除合同。国家实施房产新政,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这符合法理上“情势变卦”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卦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卦或者解除。 ...
院认为,《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顾甲,顾甲出具了由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子顾丁负责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拆迁人国投公司据此与顾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签约主体符合上述规定。《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被拆迁人以应得的货币款选购基地提供的三套配套商品房,但并未确定安置房屋由谁作为产权人,顾甲户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分配安置房屋,该协议是对被拆迁人顾甲户的安置,协议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根据顾甲2009年8月30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现委托顾丁在我与桥东二期旧区改造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并按规定交出空房”表述,能够确认顾甲有委托顾丁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意思表示,该委托事项中应当包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内容,故上诉人认为顾甲仅委托顾丁进行拆迁安置的协商,委托权限不包括签订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被拆迁房屋属于家庭成员的共有产权以及上诉人未得到补偿安置等,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上诉人顾乙、顾丙认为其应当作为共有产权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甲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延误签约时间,恰逢房产新政,合同签不了谁的过错...
购房人签约时已明确得知该房为共有,理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参与签约,以确保合同有效。然而事实上购房人却对签约人代签他人名字一事视而不见。在此情况下,怎么能认定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呢?购房人存在明显过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在此情况下,合同能被认定有效,则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售,侵犯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行为将不能被有效遏制,将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