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经适房指标后反悔,撤销赠与被驳回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原是朝阳区洼里乡的农民,其居住的房屋拆迁,并获得拆迁补偿款,用该款为他的2个儿子购买了经济适用房。2005年7月,李先生通过摇号方式再次得到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购买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款为31万多元。因为李先生没钱购房,他与郑先生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赠与合同》,李先生将房屋赠与郑先生,并有义务配合郑先生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此后郑先生以李先生的名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向李先生支付了3万元加价款。郑先生购房后一直居住使用至今,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对此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所预见。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在双方的赠与合同已逾5年,因此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