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规则》第6条的规则:“对被履行人及其所扶养家族留存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可以抵债。”在该案中假定查明该房屋是佳耦俩唯1的留存来源,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可以抵债。且假定要查封因为房屋的不可分割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幅员本钱部、竖立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履行和幅员本钱房地产筹算部分匡助履行若干标题问题的演讲》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褒扬的房屋应当在履行标的额的领域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小我查封”,该房屋只能施行小我查封。因此在具体处置惩罚该房时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民法通则>若干标题问题的施行意见>第九十条规则:“对共有产业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置惩罚;没有协议的,应当依照等分原则处置惩罚,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产业的奉献大小,得当演讲共有人临蓐、留存的理论需要等环境。但分割佳耦共有产业,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处置惩罚。”第九十1条规则:“共有产业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可以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置惩罚”。因为独立处置惩罚会影响房屋的应怠惰能,因此在该房屋不是部门人唯1的留存来源的环境下最符合变卖、折价的编制处置惩罚。 ...
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