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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房产的关键条文

时间:2011-9-8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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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房产的关键条文

    2011年8月12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公布,并将于8月13日实施。此次颁布的19款条文,明确涉及“房产法律适用”的,共有5条;间接涉及的,也有5条。可见,占据“半壁江山”涉及房产法律适用的最新解释,将对现行涉房类纠纷的处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一直对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给予高度跟踪关注,并在司法解释公布的第一时间对涉及房产的关键条文予以解读:
(二)父母给的婚房如何
【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释义】
     该司法解释隐含着两层意思:
    其一、该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婚前”购房并不适用;
其二、具体产权归属原则为:单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放子女名下,则产权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为一方名下,则产权按出资按份共有。
另外,根据司法实践,“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还有另两种情况:
1、单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的产权视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离婚时具体产权份额,还需要根据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等综合平衡确定。
2、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的共有产权。但离婚时具体产权份额,还需要根据出资比例、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等综合平衡确定。
律师提醒】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有两类:
其一、是赠与;
其二、是借款。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诉讼,为了为自己的子女争取最大的权益,常有出资方父母拿出己方子女书写的“借条”,认为购房出资款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借贷,并要求此笔款项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在此,律师提醒:
判断父母出资款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只有父母实际出资购房时,明确表示为“借款”,并有证据证明的,才认定为“借款”。如果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而且仅仅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否定赠与意思表示,也不能排斥“赠与推定”。

    2011年8月12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公布,并将于8月13日实施。此次颁布的19款条文,明确涉及“房产法律适用”的,共有5条;间接涉及的,也有5条。可见,占据“半壁江山”涉及房产法律适用的最新解释,将对现行涉房类纠纷的处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一直对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给予高度跟踪关注,并在司法解释公布的第一时间对涉及房产的关键条文予以解读:
(二)父母给的婚房如何
【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释义】
     该司法解释隐含着两层意思:
    其一、该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婚前”购房并不适用;
其二、具体产权归属原则为:单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放子女名下,则产权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为一方名下,则产权按出资按份共有。
另外,根据司法实践,“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还有另两种情况:
1、单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的产权视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离婚时具体产权份额,还需要根据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等综合平衡确定。
2、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的共有产权。但离婚时具体产权份额,还需要根据出资比例、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等综合平衡确定。
律师提醒】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有两类:
其一、是赠与;
其二、是借款。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诉讼,为了为自己的子女争取最大的权益,常有出资方父母拿出己方子女书写的“借条”,认为购房出资款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借贷,并要求此笔款项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在此,律师提醒:
判断父母出资款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只有父母实际出资购房时,明确表示为“借款”,并有证据证明的,才认定为“借款”。如果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而且仅仅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否定赠与意思表示,也不能排斥“赠与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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