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继承的
房产离婚时能否
分割 苏女士的父亲苏老先生于2003年12月去世时遗留
房产一套。该
房产是苏老先生在与乔大娘再婚前购买的。苏老先生除了女儿苏女士和再婚妻子乔大娘外没有其他继承人。老先生去世时未留遗嘱。考虑到乔大娘孤身一人无亲无故,苏女士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有办理该
房产的更名手续。2006年1月,苏女士与丈夫蔡先生因感情不和,双方欲结束5年的婚姻。在协商
分割财产时,蔡先生提出苏老先生遗留的
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苏女士则认为
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的继承权已过了
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蔡先生的要求。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离婚事宜一拖再拖。问:蔡先生可否通过离婚
诉讼分割该套
房产? 祁
律师评析: 从实体上来说,该套
房产是苏老先生再婚前购买的,故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在苏老先生去世后,该套
房产应全部作为其个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苏老先生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苏女士和乔大娘应按法定继承各享有一半的
房产份额。由于苏女士的
房产份额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
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 从程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
分割,因此蔡先生希望通过离婚
诉讼分割该
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蔡先生必须首先督促苏女士或乔大娘
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
分割证明后,蔡先生才能通过离婚
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承
房产的二次
分割问题。至于苏女士所说的其继承权已过了
诉讼时效的问题是站不住脚的。继承
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乔大娘并没有将
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苏女士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故不应从苏老先生死亡之日计算苏女士继承权的
诉讼时效。
律师提醒:尚未实际继承的
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
分割的。此时的
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
房产的两次
分割才能解决。 在离婚
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
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
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
分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
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
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
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
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
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
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
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
诉讼。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
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
诉讼,也会就财产
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
诉讼请求部
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pa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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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继承的房产离婚时能否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