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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时间:2011-3-7来源:网络 作者: 网络点击:
离婚房产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另一方少,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割掉。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给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割合伙财产,而是要先从合伙财产中出该夫妻合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夫妻双方进行割,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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