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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遭遇房产纠纷的几种情况

时间:2011-3-18来源:网络 作者: 网络点击:
  据有关律师透露,眼下因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房产割案件有增多迹象。同时记者了解到,北京的各级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也日益增多,而且案情也是各不相同。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王芳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离婚涉及房产的案件要具体析,案件与案件之间差异很大,不可一概而论。”   2006年3月29日记者赶赴北京大兴,旁听了一起关于婚内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离婚案件。   案例一:婚内将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   案例二:离婚遇上“承租公房”   案例三:父母资助买房   律师支招: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割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割,针对近期出现的不同案件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具体析。   律师认为,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就是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割。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割首先应该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产权之后要明确价值。房屋价值应该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最后应该清权益部和债务部。如果涉及贷款,要首先将未还贷部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现值120万元,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的部就是120万减去60万元等于60万元,每人可得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元。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的本金和利息。   同时,离婚诉讼中也有不少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或者不财产。   比较复杂的情形是,一方婚前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房屋怎样割?   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以及共同还贷部,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还贷部,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向银行的借款应属于买房方的个人债务。   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是涉及承租公房的割问题。“承租公房人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房产使用权。”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也就是说公房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如果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割公房权益。   这类房屋中,复杂一点的情形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对于父母资助所购买的房屋,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在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作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法院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也可认定为对出资父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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