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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和指南

时间:2011-11-1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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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做好调解工作。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富割案件时。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富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富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富关系。因此,答:离婚不只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夫妻在离婚时,往往随同着夫妻财富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富的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富进行割。夫妻财富的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富的范围以及如何割夫妻财富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富的范围,应清夫妻个人财富、夫妻共同财富和家庭共同财富,既要维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维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富权利都应当受到维护,不能受到侵害。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富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富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富进行割。家庭共有财富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富应当从家庭共有财富中离出来。离婚时,应进行家析产。

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现行《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富。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富。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局部各自所有、局部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夫妻个人财富。

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加以割。属于家庭共有的财富,家庭共同财富包括夫妻共同财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富和全家共有的财富。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富。因离婚而离开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资格,得其应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富,属于其本人所有,有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所应割的财富仅仅是夫妻共同财富,夫妻离婚时。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富,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富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局部,即法定共同财富和约定的共同财富。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富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富,有平等的处置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富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富。约定夫妻共同财富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富,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富。

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富处置。对于是夫妻个人财富还是夫妻共同财富难以确定的离婚时。

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置。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富归谁所有。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需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置。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富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富,防止个人所负债务,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富归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富,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由双方依照协议处置,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割的财富是夫妻共同共有财富,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富割问题时。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对于这部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置权,由此,离婚割这部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维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割夫妻共同财富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割共同财富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富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局部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割共同财富时,应当根据财富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富中的生产资料,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富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富中的生活资料,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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