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被动迁的这处房屋位于天平路上,原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刘先生的父亲。父亲过世后,刘先生和姐姐刘女士于1966年10月申请更改租赁户名并分户承租,刘先生承租底层客堂,姐姐刘女士承租楼上前楼及亭子间,三层阁、晒台、浴室、厨房公用。
1980年3月,刘先生携妻女先后前往美国定居并注销了本市户籍,之后取得美国国籍。 1980年7月,刘先生曾通过刘女士致函系争房屋当时的管理方天平房管所,表示希望将系争房屋恢复合并一户。但该信函并未交付房管所。 1991年5月,刘女士的女儿也即刘先生的外甥女小文以刘先生女儿的名义向房管所申请变更系争房屋底层客堂的租赁户名,同时提交了一份父女姓氏不同原因的说明,该说明落款处签有刘先生姓名并加盖了刘先生的印章。
房管所据此为小文办理了系争房屋底层客堂的租赁户名变更手续,承租人变更为小文。 2000年3月,刘女士母女申请将系争房屋合并为一个租赁户名,承租人为刘女士。几个月后,刘女士母女购买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直到2008年这处老房子动迁,刘先生得知后与姐姐、外甥女产生矛盾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文与上海徐房 (集团)变更系争房屋底层承租权的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刘先生于1980年3月、其妻女于同年8月均去美国定居并注销了在系争房屋内的户籍。同时,刘先生在去美国时也没有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系争房屋保留承租权的手续。刘先生已经丧失了对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刘先生主张在办理系争房屋承租权变更时其不在国内,给房管部门的材料中关于父女姓氏不同原因的说明中落款处的签名不是刘先生的亲笔,印章也不是刘先生加盖的,不能否定其已经丧失了系争房屋承租权的事实,也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系争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国家为解决城镇居民居住困难问题,以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城镇居民使用,实质上是国家给予城镇职工家庭的一种福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有住房享有承租权及使用权的主体应为具有房屋所在地城镇户籍的居民。依据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国 (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保留期间的租金按成本租金计算,以外汇人民币支付。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需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在本市的担保人管理房屋和其他财产。. TAG: 承租权 产权问题 诉讼时效 主张权利 份额大小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