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是否可确认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客户咨询】
1、2000年,家里按照94方案买下了老公房,当时只写了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我作为同住人,对该房屋是否享有产权?
2、
那94方案的诉讼时效是指?2000年买的房子,现在已2010年,我是否还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为共有产权人?
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而94方案中明确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本案中,李女士恰恰符合该条件,虽然户口没迁入,但不妨碍其作为房屋的安置人员。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
见》〔沪高法(1999)528号〕,在“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解答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初衷的。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是,如果购房时张先生还未成年,则不能确认为共有产权人。
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了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真正解决矛盾,上海法院的做法是从发生争议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