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94方案售后公房>94方案购房没有户口也能享受产权份额 >

94方案购房没有户口也能享受产权份额

时间:2011-10-12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而94方案中明确规定,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本案中,李女士恰恰符合该条件,虽然户口没迁入,但不妨碍其作为房屋的安置人员。

 

附: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94方案)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 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
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 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吸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 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五年的,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己,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住房由自己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履行: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继续执行。
  (五)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面积合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暂由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收入的提高,将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按下列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层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6%缴付房层维修基金。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成本价的1.5%缴付房层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层维修基金。
  (三)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面积合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由出售人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电梯、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使用。以后再需筹集维修基金时,均由房屋所有人摊。

第十四条 地区政府应帮助购房人成立房屋自管组织,自行管理物业,或者由自管组织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房管部门负责核收并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系统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款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专项用于住房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paoup
. TAG: 9495方案 售后公房 同住人 共有产权 份额大小 房产分割 分家析产 上海法院

查看[94方案购房没有户口也能享受产权份额]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