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按照94方案购买,公房同住人有权确认共同共有-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1、小王于1991年来沪就学,户口亦迁入外公钱某所承租的公房。
2、1994年12月,钱某所在单位将另一公房调配给钱某,供钱某家庭居住,而后,小王与钱某的户口均迁至该公房处。
3、2009年11月,小王得知钱某已于1995年3月办理了购买公有住房的手续,且钱某擅自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代小王签署了名字,现该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钱某一人。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根据上海高院1996年的审判指导意见,虽然现争议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钱某一人,但钱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小王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已年满18周岁,是同住成年人,具有购房资格,因此,小王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争议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