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
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
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条款的意思是,产证没有办下来之前法院只
有判决一方有使用权而不能判决一方拥有使用权,待产证下来之后再另行分割。. TAG: 钟涛 上海房产 产权证 律师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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