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同居3年共同买房房产证写的双方的名字,现在男方分手咋办,房产如何分割-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而并非书面协议,那法官将行使自由量裁权,最终确立这些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我们姑且不讨论同居是否受到中国传统道德的批判,单从法律角度来说,同居是没有保证的。“同居”是很多年轻人独立和自由的标榜,但是却很少有人想到,在这么光怪陆离的社会中即使是“围城”也并不是牢不可破。同居本身,就潜藏着对婚姻或对对方的不信任,就预示着分手的必然性。但还是有很多人狂热地投身其中,并一起安家立业。但是真正协商签订财产分配协议的人寥寥无几。这些正是未来财产纠纷的祸根。
【案例分析】
1、2000年陈志强与相恋了三年的同学婷婷共筑爱巢,过起了二人世界。虽然两个人共同负担了房子的费用,但是陈志强认为既然是男人就应该承担起责任。
2、买房12万的房款志强出了8万,但在房产证上写了女友的名字。两人都是很前卫的人,经商量决定先住一起试试,于是加入了同居一族。
3、但是经过两年的生活,矛盾越来越大,决定分手,女方提出要一半房产的要求。这激怒了志强,二人对簿公堂。
4、鉴于两人同居关系确凿,没有特殊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最后判决房产由二人均分。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它没有离婚时过错方承担大部分责任的约束,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分配协议,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应该共同占有。本案中男方虽然拿了房款的大部分资金,而且是女方主动提出分手,但是由于二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合法关系,所以女方并没有过错责任,二人的同居关系又很确凿,男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房款的分配情况,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这个案例中,男方陈志强败诉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不能出具有力的证据,证明在支付的房款中占大部分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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