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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法定继承房产尚未分割,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0-5-8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富? 夫妻一方法定继承房产尚未割。>

 

苏女士的父亲苏老先生于 200312 月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是苏老先生在与乔大娘再婚前购买的苏老先生除了女儿苏女士和再婚妻子乔大娘外没有其他继承人。老先生去世时未留遗嘱。考虑到乔大娘孤身一人无亲无故,苏女士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有料理该房产的更名手续。 20061 月苏女士与丈夫蔡先生因感情不和,双方欲结束 5 年的婚姻。协商割财富时,蔡先生提出苏老先生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割。苏女士则认为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的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蔡先生的要求。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离婚事宜一拖再拖。

争议焦点:蔡先生可否通过离婚诉讼割该套房产

 

房产律师解答:

从实体上来说,该套房产系苏老先生再婚前购买,故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苏老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个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苏老先生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苏女士和乔大娘应按法定继承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由于苏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割。

从顺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割,因此蔡先生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蔡先生必需首先督促苏女士或乔大娘割遗产。取得遗产的割证明后,蔡先生才干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割问题。至于苏女士所说的其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是站不住脚的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乔大娘并没有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苏女士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故不应从苏老先生死亡之日计算苏女士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特别提示:

  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富来割的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富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需通过房产的两次割才干解决。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富的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富为准。确定夫妻共同财富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需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富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局部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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