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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5-2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的房屋如何割?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提醒:
1、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婚姻缔结地所在村里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将其作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
2、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居住时应及时做出约定。由于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产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不能做出书面约定的,也应邀请村委会领导或相关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对房屋配的口头约定进行见证。
3、发生离婚需要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必须首先区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割的原则进行。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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