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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离婚时如何分割-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5-19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离婚时如何割-上海房产律师

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将公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下,使公有住房转为个人产权房,但产权证上权利人的姓名仅男方一人。现夫妻俩面临离婚,该房屋如何割? 
  析:《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市高院对“婚前承租”的概念作了进一步解释,其内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按共同财产割。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青法办字第3号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规定,自留地是给社员家庭长期使用的,生死嫁娶暂不变动。夫妻离婚时,自留地应归在原队安家生产的一方使用,离开原家庭的一方不应带自留地。
  二、如果离去的一方抚养子女较多时,可向居住地生产队提出申请,是否重新给适当数量的自留地,应由生产队报请上级按照规定处理。法院无权决定。
  三、离婚当年共同耕作的自留地的收益,应做为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后调解处理。
  四、自留畜应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问题的请示报告 (63)青法办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期以来,有些基层法院在调处离婚纠纷中,提出了有关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鉴于这类问题,不仅在当前比较普遍和突出,而且在今后长时期内仍会发生。对此,我们的意见是:
  一、在离婚纠纷中关于自留地的争执,主要有三种情况:(1)离婚的一方离开了原家庭而成为另一家庭的成员,要求调整原家庭的自留地;(2)离婚一方离开原家庭后仍在本生产队立户居住,要求调整原家庭的自留地;(3)离婚后一方在另一生产队建立新居,要求配给自留地。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自留地社员家庭只有使用权的规定,我们意见可由公社、生产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法院对这类问题不宜直接进行处理,更不要以法律判决的手段予以裁定。至于离婚时当年双方共同经营自留地的收入,可以视为家庭财产合理调处或依法适当处理。
  二、关于自留畜问题。根据青海省牧业区人民公社八十条(草案)规定,自留畜永远归社员所有的精神,应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份,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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