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子归一方另一方给与补偿单未及时房屋涨价要补偿-上海房产律师
【案例分析】
2008年,王某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归倪某所有,倪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王某15万元,由王某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付清款项后王某搬出该房屋。房屋过户后,因倪某没有全额支付15万给王某,王某一直没有搬出。2009年8月,倪某将欠王某的余款支付给王某,要求王某搬离。王某称房屋的价值已经上涨,自己另行购房须付出更多的钱,要求倪某再补偿8万元,才肯搬家。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在房屋过户后,虽然原告没有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被告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原告。因房屋涨价,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不能购买原定同等条件下的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原告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对方增补房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价格部门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根据其增值情况,被告应在原约定15万元的基础上给原告增加一定补偿,法院酌定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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