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产共有关系未消灭无重大理由的时候一方要求主张分割房屋无效 >

房产共有关系未消灭无重大理由的时候一方要求主张分割房屋无效

时间:2010-4-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产共有关系未消灭无重大理由的时候一方要求主张割房屋无效

【钟涛律师认为】
所谓共有基础丧失指共同共有解体,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如夫妻离婚、遗产割等。 
鉴于该案并不存在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陈小姐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进行析产割的重大事由,故陈小姐要求确认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并进行析产割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对陈小姐主张割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

10年前,陈小姐的父母离婚,陈小姐随母亲共同生活且户籍迁出另行居住。而父亲陈先生仍居住在市区的一套房屋内。2006年6月,市区的这套房屋拆迂,陈先生选择了货币化安置。2008年,由陈先生出资,购买了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21日,房屋产权登记为陈先生、陈小姐和陈小姐的继母3人共同共有。

陈小姐认为,市区的一套房屋遇动迁后,父亲用包括本人份额在内的动迁款购买了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后由于父亲再婚,在登记闵行区的这套房屋产权时,父亲又加列了继母林女士为房屋共同产权人。虽然房屋由父亲和继母居住、自己居住他处,但父亲在购买闵行区房屋时使用了自己的动迁款份额,且自己也被列为房屋产权人,故对房屋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及份额。于是,陈小姐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拥有闵行区的房屋50%的产权并依法割。

陈先生夫妇辩称,陈先生当年离婚后,陈小姐随母亲居住他处。市区一套房屋动迁时,陈小姐的户口未在其中,故没有取得动迁份额。动迁后,陈先生将取得的款项投入股市,嗣后取出购买了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因考虑亲情关系,在购买房屋时将陈小姐列为产权人。陈先生为残疾人,现已丧失劳动能力,若对房屋进行割,没有能力支付折价款,但若将房屋出售,又无房居住,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一般以登记为准,故本案系争房屋应认定为陈先生、林女士和陈小姐共同共有。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割的,可以请求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割时可以请求割。房屋本该由父亲、继母和陈小姐共同共有,但陈小姐并没有住在这栋房子里。为此,陈小姐提出了对房屋占有50%的份额并要求依法割的诉请,但遭到父亲、继母的反对。目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陈小姐诉请的一审判决。



这是由上海房地产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p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手机 15800502572  
qq  17281477 
paoup
. TAG: 房产 房屋 关系 消灭

查看[房产共有关系未消灭无重大理由的时候一方要求主张分割房屋无效]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