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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

时间:2010-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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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

                    
    (一)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形式
1.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鉴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对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不同的要求。由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也就是对自己的财产有处行为,因此,赠与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单位),并且应对赠与物有处的行为能力和处权。赠与人对赠与物是否有处的权利,应以支付赠与物的时间为准。赠与合同订立时,赠与人对赠与物无处权,而其后在交付时赠与人取得赠与物的处权,赠与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但是,如果赠与人于订立合同时没有取得赠与物的处权,而其后于履行期限内也未取得赠与物,那么,赠与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若赠与物是赠与人自始至终就不能取得的,则赠与合同无效。
    至于受赠人的条件,如前所述,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赠与人不得以受赠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但是,在附条件(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法有与履行该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合同的形式
赠与合同是否要式合同,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为使以赠与的方式约定为给付的契约有效,其约定应有公证证书”。《法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也规定,赠与应作成书面文书。而依《日本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五百五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为非书面形式,但非书面的赠与,在未履行前各当事人可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法律并没有要求赠与合同须为书面形式,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的,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赠与许多是口头形式的。在不少情况下,赠与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者是赠与人以履行道德义务而赠与财产于他人,这些赠与多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再者,就赠与物的价值而言,有大有小,大至可以上百万、千万元(或者外币),甚至数以亿计,而小至百元、几十元甚至几元不等,因此,千篇一律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是不切实际的。
    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在形式上,赠与合同原则上应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为口头形式。但非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交付或登记前,根据《合同法》规定,除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赠与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的外,当事人可予以撤销之;而书面的赠与合同,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
1.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
赠与合同的生效,也即赠与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赠与何时生效,与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认定有关。从世界各国规定来看,认定为赠与为实践性合同的,不仅须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须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赠与合同才为有效成立。而认定赠与为诺成性合同的,自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即为成立。也就是说,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作出同意接受赠与或者同意。
    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赠与合同即可成立。
在我国赠与合同原则上为诺成合同,自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生效之时也就完成了交付财产的行为。
    2.赠与物办理登记等手续的效力
《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由于赠与合同也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这里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有关法律对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时当事人“另有约定”,该约定也不得违反“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如《城市房地产法》、《民用航空法》等)规定,房屋、交通工具等特殊物的所有权自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或者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生转移。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应当持赠与合同、原财产所有权证书等证件、资料,向法律规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只有办理有关手续,赠与的财产所有权才能合法地由赠与人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也才能对抗第三人(不管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财产登记等有关手续而未办理的,赠与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受赠人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对善意的第三人无效。这里所说的“善意的第三人”,一般是指对赠与不知情的第三者。例如,甲将其房屋赠送给乙,但未按要求办理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在这一例中,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是合法的,受赠人乙不得以甲已将该房屋赠与为由主张丙返还房屋,即乙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无效,不得对抗丙取得的所有权。至于在第三人为恶意(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已赠与)的情况下,鉴于事实上已发生了赠与行为,该行为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事实上的效力(而不是法律上的效力),受赠人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能对抗恶意的第三人。
    (三)赠与合同的内容
同其他合同一样,赠与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合同,其内容相对简单些。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赠与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条款):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的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的财产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4)赠与的财产质量情况。这一条在赠与合同中一般可不要,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应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8)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9)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
    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上写明签订日期、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不影响赠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少于上述所说的条款(但主要条款如当事人、赠与的财产等不能缺少)。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生效后,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不象双务合同那样复杂。
    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一方负有义务和责任,而受赠人一方仅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而不负担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该义务不属于对等义务--见下述)。这是赠与合同履行与双务合同的不同之处。当赠与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赠与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也体现了受赠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按约定交付赠与的财产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于受赠人。但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交付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赠与的财产交付起转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手续始生效力的,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经登记转移;法律未规定登记为权利变动生效要件,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2)不交付财产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口头赠与中,在赠与人不按口头约定交付财产时,受赠人不能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人也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当赠与人不交付财产时,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只有在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中,该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的,为违约行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因为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仅有赠与人单方负担义务,所以赠与人在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其责任也不如双务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那样重。因此,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迟延履行交付义务时,受赠人仅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而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包括迟延的利息等)。这一点各国立法都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521条规定“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第522条规定“赠与人不负支付迟延利息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对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是以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基础的。具体说,赠与人对受赠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种类上,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②在后果上,表现为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如果财产没有毁损、灭失,赠与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在主观上,赠与人有重大过错。即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上述后果。赠与人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仅是一般过失),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别是:
①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对于赠与物的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虽非故意不告知,但其保证无瑕疵时,也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不管赠与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都应当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受赠人所负义务为限,对超过这一限度的损失,赠与人有权不予赔偿。法律这种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另外,在实践中,赠与人擅自行使撤销权,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赠与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撤销赠与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2.赠与人因经济状况恶化而不再履行义务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是对赠与人因经济状况恶化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自然人赠与财产的情况,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赠与。
    只有在上述条件下,赠与人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赠与人应当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是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受赠人,赠与时一般以不影响赠与人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为准。因各种原因造成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赠与人的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在交付前,赠与人有权拒绝履行交付义务。这样做,既符合道德的要求,也符合公平的要求。实践中,在上述条件下,财产已经交付的,受赠人也可以适当返还一部财产给赠与人,以帮助其克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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