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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赠与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0-12-23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案情简介:】

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刘娟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张明家里拿出10万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张明常年在外,刘娟有了外遇,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刘娟提出应该得一半房产,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的10万元以后再进行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律师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房屋,包括平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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