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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何者效力优先问题

时间:2010-12-20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我的邻居王大爷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王大爷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王大爷的身体日渐衰老,行动不便,所以饮食起居基本上由我来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王大爷接到身边照顾。去年,王大爷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我多年来对他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我,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王大爷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王大爷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王大爷去世后,她的房屋我可以依据该公证遗嘱取得所有权吗?

 

读者:林芳

 

林芳读者:

 

来信问题涉及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何者效力优先问题。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时,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王大爷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从你的来信可以看出,王大爷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王大爷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你受遗赠,经过办理相关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你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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