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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给了儿子,还能要回来吗-转自网络

时间:2010-11-19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转自网络点击:
家住天河区的王老伯最近有点烦,年近七旬的他本来自己有一套住房,为了晚年无忧,也为了让儿子能更孝顺自己,王老伯在年前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过户前儿子“信誓旦旦”说一定会照顾好王老伯,可房子一过完户,儿子照顾老王的热情一天比一天低,开始还以工作为借口对王老伯不管不问,后来更发展到为一点小事就对老王横加指责的地步。王老伯现在很后悔,不知房子过户后还能不能再要回来?对儿子这种不孝行为自己又该怎么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房地产律师张旭锋点评:根据《物权法》当中的条款,王老伯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虽然所有权发生转换,但是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四个权利里,老人还是保有使用权利的,当然可以大大方方去住;同时,如果老人在房屋过户后生活质量发生明显下降,那么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赠与的条款,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给儿子的房屋。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孝”认定,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结合统一起来确定子女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和应尽的社会义务。而对于“不孝”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子女不孝或违反与老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给子女的房屋。

    针对现在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的房产受到侵害的案件,张律师提醒广大的老年朋友,老年人千万要守住自己的老窝,房子卖可以养老,租可以养老,以大换小也可以养老,从闹市换到郊区还可以养老,而一旦失去房子这一重要财产,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可能会出现问题。如果已经出现了类似王老伯之类的纠纷,则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赠予协议等,尽快请律师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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