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非常多的当事人咨询钟涛律师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问题。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或者其他具有承租人资格的人协商不一致,内部发生纠纷,而此时公房出租单位(物业)又以家庭内部未协商一致,不同意指定新的承租人,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王小姐的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父亲生活。两年后,父亲再婚,不料半年后意外去世。由于王小姐住在父亲承租的公房内,于是对于房子该由谁承租,王小姐与继母都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2、双方都认为房子的承租人应变更为自己,双方争执不下。 王小姐遂起诉,要求确认她对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享有承租权和居住权。
3、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确认 王小姐对其父生前承租的公房享有居住权,驳回了其要求确认承租权的诉讼请求。
【上海房产律师】
1、王小姐是原承租人的女儿,且其户口亦落在诉争之房屋内,因此她对诉争之房屋应享有居住权。
但是,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对房屋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与公房的管理出租单位协商,之后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
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变更应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当事人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法院对此未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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