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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离婚一套房分割原则

时间:2009-12-1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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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离婚一套房割原则
差悬殊的差额局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弥补。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所以离婚时在房产 
上往往争议比较大,尤其处于目前北京楼市的涨幅较大,夫妻同争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比 
较多。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不足八年,产权很明确的房产,离婚时的割 
方法很明确,依照一方的个人财富处置。但婚后 8 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 
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局部应视为共同财富,离婚割时应对共同局部中 
非产权人所有局部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额,由产权人折价弥补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房产又不宜割使用的夫妻 
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给 
一方所有。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弥补。双方条件等同的 
情况下,照顾女方。 
离婚财富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 
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 
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 
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置。 
婚后按揭房的割,依照上述原则处置。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 
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 
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局部,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有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不同一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 
出资人要争得权利得话比较困难,为切实保证您的权利,建议您咨询专业婚姻法律师。 
居期间发生的财富,离婚时的处置方法。 
夫妻居期间相互没有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到财富夫妻别管理和使用,很多 
离婚当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富可以视为个人财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料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 
系,所产生的一切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富,割财富时,应按照共 
同财富进行割。具体方法:各自别管理、使用的财富归各自所有。双方所财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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