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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离婚时如何来正确分割?

时间:2009-11-1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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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离婚时如何来正确割?

 

最近我有个要好的朋友正在办理离婚,但是在财产割的时候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与妻子现在居住的房屋不知该如何配。他们的房子是十几年前单位福利配的,现在离婚时对这样的房子是否按照一般商品房的办法进行割?

  专家答疑: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这里也就谈不上是财产割。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 问题已经做了相关规定。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割使用权的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析”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承租的公房,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割公房权益。如果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一定年限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割公房权益。这个年限一般为5年。

  (2)不受婚姻持续年限的限制,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5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割公房权益。如果是以双方名义承租的,那么显然双方均有权割公房权益。

  (3)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离婚时应该割其使用权。

  (4)其它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您朋友的情况属于哪一种,您可以让解释其中的情况,由于离婚时的权益割情况种类较多,他也可继续给我们来信将其具体情况说明。我们再做更有针对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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