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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0-12-27 点击:38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何认定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0-12-23 点击:446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如何认定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 房改房婚后购买产权应该如何划分-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2010-12-23 点击:29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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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0-12-23 点击:386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如果该房屋增值根本原因是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造成该房屋价值增长,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屋增值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则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原该房屋所有人所有。...

  • 婚前父母赠与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10-12-23 点击:47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婚前父母赠与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提醒:这种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这种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市民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双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 离婚前,女方转移偷卖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案-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2010-12-23 点击:28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双方对该房并无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两人对该房有平等的处理权,属于共同共有,故王某提出的该房由其单独出资购买,该房权利人登记为其一人,其对该房有单独处分权的辩解是于法无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王某未经共同共有人朱某同意,擅自将该房转让给老王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老王是王某的父亲,应当知道该房是朱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而共同共有,而且在近期房价上涨的形势下用低于2年前买价的价格购入,其显...

  • 婚前房产不公证离婚后归谁-上海房产钟涛律师解答 日期:2010-12-23 点击:20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小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房屋的产权没有变动,张小姐仍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而发生变化。...

  •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2010-12-23 点击:8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上海房产律师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

  •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若一方提出拍卖,可否成拍 日期:2010-12-22 点击:14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若一方提出拍卖,可否成拍...

  •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时房屋如何分割确定份额呢 日期:2010-12-21 点击:35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时房屋如何分割确定份额呢...

  •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0-12-21 点击:25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 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2010-12-21 点击:16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上海房产律师...

  • 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方面过户 日期:2010-12-21 点击:159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凭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直接凭裁判文书申请办理过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能体现效率。...

  •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何者效力优先问题 日期:2010-12-20 点击:8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何者效力优先问题。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时,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王大爷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从你的来信可以看出,王大爷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王大爷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你受遗赠,经过办理相关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你名下。...

  • 80年代已灭失房屋的产权证是否可确认无效? 日期:2010-12-20 点击:40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房屋权属未明情况下能否撤销房屋登记行为。本案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但是在权属未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将行政登记行为予以撤销,不利于纠纷解决。笔者认为应该先提起关于继承权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明确房屋权属,然后根据民事判决进行新的登记行为,或对原本有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进行补正,而不必撤销,或撤销原行政登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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