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弄堂里的公房,是上海特有的一道题。阿珍找我时,拎着个塑料袋,里头是她的户口本和一张发黄的租赁凭证。她说,钟涛律师,我跟阿明在那间前楼住了二十年,如今离了,他叫我一个月内搬走。我一个女人,户口在那儿,能搬去哪。这话问得我心里一沉。
先说说这房子。那是阿明单位早年分的公房,一整幢石库门里的前楼加个亭子间,煤卫跟邻居合用。房子不是阿明买的,是单位分给他租的,承租人是阿明。这种房,上海人叫使用权房,说白了就是房子是国家的,阿明只有住的权利。
阿珍嫁过来后,户口迁进了这套房,一住就是二十年。为了这个家,她把工作都调近了,孩子也在附近的学校念书。一家人挤在前楼,夏天打地铺,冬天糊窗缝,日子紧,可踏实。她万万没想到,一句离婚,要把她从这个家门口请出去。
阿明的理由听着挺硬:租赁凭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承租权是我的,这房跟你没关系。他给了阿珍一个月期限。阿珍急了,跑去问人,有人说公房是单位的,离婚分不了;也有人说,你住了二十年户口也在,他不一定能赶你走。两种说法,把她绕晕了。
这里有个坑,好多人一开口就错。公房跟产权房,压根是两回事。产权房,房子是你的,离婚时可以卖了分钱、或者判归一方折价补偿。公房呢,房子是国家的,你手里的只是承租权,是一份住的资格,不是一份能变现的产权。拿产权房的思路来套公房,第一句就歪了。
那公房离婚到底分什么。分的是承租权归谁,还有谁能继续住。法院不看谁的名字在凭证上,它看的是同住人。什么是同住人,上海的门槛大致是三条:户口在这套房里,实际在这儿住,而且在别处没有住房。三条都占了,你的居住利益就得受保护。
阿珍三条全占。户口在册,实实在在住了二十年,娘家那边早没她的落脚地,上海别处也没房。按这个标准,她是不折不扣的同住人。阿明想一纸通知就把她扫地出门,法律上站不住脚。她可以不搬,房管所也不会因为她离婚就把她的户口迁走。
有人会问,那不搬,就这么僵着。也不是。离婚时这类纠纷,法院一般这么处理:如果双方都要住,看谁更困难、谁带着孩子、谁他处无房,可能判由更需要的一方继续承租,再给另一方一笔补偿;也可能维持现状,确认双方都有居住的权利。总之不是谁名字大谁说了算。
还有个坑,比承租权本身更关键。阿明家后来动过脑筋,想拿钱把这套公房买下来,变成产权房,写自己名字,好让阿珍彻底没份。这招有个讲究:公房买产权,得同住人一起签字同意。阿珍是同住人,不签字,这产权就买不成。这是法律给同住人留的一道闸门。
反过来说,要是这套房在婚后已经买下了产权,登记在阿明名下,那就完全是另一场官司了。婚后买下的售后公房,通常算夫妻共同财产,阿珍能主张分割。区别就在这儿:没买产权,分的是住的资格;买了产权,分的才是房本身。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我这案子还有个细节。阿明说,房子是单位照顾我工龄分的,跟你没关系。这话只对了一半。单位分房看工龄没错,可分的是一份承租的资格,资格落到家庭头上,阿珍作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自然有一份居住的利益。单位的恩情归阿明,家的落脚处,也有阿珍一半。
有人会问,那阿珍能不能干脆把这房买下来归自己。难。公房买产权,得承租人出面,或者经过一定程序变更承租人。阿明是承租人,他不配合,阿珍一个人办不下来。她更现实的路,是在离婚时把承租权的归属谈清楚,或者争取一笔能让她重新安身的补偿。
说实话,这类案子最让人难受的,是它牵扯的不只是夫妻俩。老弄堂的房子,常常还住着老人、住着孩子。房一动,牵动的是一大家子。我见过为了争一间亭子间,妯娌反目、父子成仇的。房子小,人心里的账却不小。清官难断家务事,这话在这儿最灵。
老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对阿珍这样的女人来说,那间前楼不是资产,是根。离婚可以,日子还得往下过,落脚的地方不能没。法律护同住人,护的就是这个最朴素的道理:不能因为婚姻散了,就让人无处可去。这一点,上海法院把握得挺有人情味。
我也得提醒一句,同住人这个身份,是有条件的。你要是一直不在这儿住,户口空挂着,他处又有房,那就算不上同住人,法院也护不了你。空挂户口这事儿,看着占便宜,真到用时,往往不管用。想在公房上有份,人得真住着,别的地方还得真没房。
阿珍这案子最后是调解的。房子继续由阿明承租,但他得给阿珍一笔补偿,还得给她一段过渡的居住时间,等她把落脚处安顿好再腾。阿珍拿了钱,在附近租了间房,孩子上学没受影响。她跟我说,钟涛律师,我不贪这房,我就怕被一脚踢开。现在心里有底了。
有人会问,那阿明要是死活不给钱呢。阿珍能起诉,让法院把承租权的处理定下来,凭判决申请执行。公房不能卖,可阿明名下的存款、收入能查。法不容赖。这话我常讲,别怕对方耍横,白纸黑字的判决,比谁的嗓门大都硬。
钟涛律师跟上海朋友说句实在话:公房这道题,考的不是房子,是户口、居住和落脚这三样。离婚前,先把承租权、同住人、他处有没有房这三件事理清楚,别拿产权房的老眼光看使用权房。房子是国家的,可你的居住利益,得自己争回来、守得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