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度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执行办负责人就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延期交房期间,房租应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