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离婚协议中有房屋产权归本案原告所有的约定予以反悔,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原、被告离婚协议签订之日是2009年2月5日,现被告主张重新分割,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经本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该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于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