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违约金条款与索取报酬两者纠缠在一起,不仅使两者变的难以区分,而且缺乏有力的法理支撑。反之,将约定违约金与索取报酬视为独立的,互不相干的两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两者的严格区分不仅避免了主观解释“支付报酬”内涵所引发的法的不确定性,还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设立违约金条款方面的意思自治。至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高额违约金,通过我国现行合同法即可实现规范和调控,实无援引《合同法》第427条进行规范之必要。 ...
房产新政之后房价是否会跌。 从某种意义上,这是双方博弈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有些购房人对政策的效果有些误读,认为有效果就是房价应声而落,否则就是没用,其实,价跌往往不会那么快显现。”...
居间协议签字法律效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