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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一半的合同能否解约? 法院判决继续执行

时间:2011-2-28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履约一半的合同能否解约? 法院判决继续执行房屋所有人薛某与购房人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鲍向薛支付了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等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后,薛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鲍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薛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办理产权转移和交房手续。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薛某应继续履行合同,鲍某向其支付余下房款。

 
 2008年6月,鲍某向薛某购买在建房屋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鲍某须支付首期房款、定金、进户所需各项费用,并为薛某冲抵银行贷款。之后,薛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的首付款55000余元由鲍某支付,其余房款由薛某向银行贷款共计2万元,但借款合同的保险费和登记费2000余元由鲍某承担。鲍某在薛贷款后的半年内为薛某冲抵贷款14000余元。


 2009年6月21日,薛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将欠银行的其余贷款一次性还清。之后,便向鲍某致函要求与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至此,鲍某已先后支付了该房首付款、定金、贷款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得到通知后万般愕然。此后,鲍某将薛某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薛某应将房屋交付鲍某,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鲍某同时支付其余下房款。一审判决后薛某不服,向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与鲍某签订合同时,自己尚未与房产商签订预售合同,自己没有处该房屋的权利,所以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虽然是在薛某尚未签订预售合同时与鲍某所签,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就是今后可以转让的房屋,况且现薛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处权,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由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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