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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符合94方案购房确认产权份额资格?

时间:2011-10-2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哪些人符合94方案购房确认产权份额资格?

 

 

  钟涛律师按:上海地区自从1994年住房改革以来,遗留了不少公有住房产权纠纷,特别是住房价格高涨的年代,在金钱面前,亲情都可以放在一边,不少家庭为了产权份额闹上法院“94方案”中的购房权利人认定缺陷产生了纠纷的后果,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审判经验,总结如下,期望减少纠纷,协商解决。

 

 

  1、94方案购房和95以后方案购房能够确认产权份额的资格并不一致。94方案购房同住人可以直接确权共有,95以后方案购房,同住人只能主张购房合同无效,不能直接主张产权共有。

   1994年方案的符合确认产权份额的人为:第三条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此处并没有新配表述)

     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

 

   

2、1995年方案的符合确认产权份额的人为: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同住人”含义是什么?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配住房居住不到三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此处有新配表述)


3、上述规定可以看出,94方案和95方案最大的区别就是94方案规定只能产权证一个人,因此,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可以主张产权共有;

    而95方案要求买下产权前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否则不能购房,如果冒充同住人意见,擅自购房,那么可以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并不能直接主张产权共有。

 

 因此, 在处理售后共有住房案件中, 要严格区94方案和95方案的不同,一般来说94方案购房在购房合同之后都有购房委托书,其他家人委托某个人办理购买产权手续,95方案以后购房应该附有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属于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共有签名决定购买,登记在谁的名下。而并不是以买卖合同记载有没有1994为准。

   94方案购房问题比较复杂,非专业律师根本不能解答客户疑惑,更别提诉讼打官司了,钟涛律师在此建议,客户要谨慎选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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