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的调解处理
(一)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概述
生身父母确认纠纷亦可称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是指父或母对与某一子女是否具有自然血亲关系有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父母子女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关系)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生身父母或亲子关系的确认,涉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传统的婚姻家庭意识、道德伦理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贞操观、恋爱观、生育观不断裂变更新,结婚——性爱——生育的古老模式被打破,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日渐复杂多变,生身父母确认纠纷也逐渐成为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类经常出现的纠纷。常见的生身父母确认纠纷可以大致归纳为两大类,一是婚生子女否认纠纷,二是非婚生子女准正纠纷。
婚生子女否认纠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婚生”非“亲生”的情况,指的是夫妻一方(通常为男方)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夫妻双方亲生而产生的纠纷。常见的情况多为妻子在结婚之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在婚后产下子女,之后丈夫发现该子女非己方亲生,因此引发要求确认子女生身父母的纠纷。这类纠纷可能会因婚生子女被认定为非亲生子女而导致夫妻双方失去感情基础,造成家庭破裂。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子女确为夫妻亲生,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丈夫怀疑子女非亲生的情况,并因此给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伤害。
非婚生子女准正纠纷也就是在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父母一方要求确认另一方为子女的亲生父母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两种情况产生,一种是通常所说的“私生子”,即因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出生的子女;另一种是“未婚生子”,比如表现比较突出的“少女妈妈”现象,以及成年男女恋爱中未婚生子现象。在这类纠纷中,常见的大多是非婚母亲在子女出生之后,由于无法独力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而要求确认子女的生父,以达到分担抚养责任的目的。
无论是以上哪种类型的纠纷,对这些未成年人而言,可能一出生就要面对不知生身父母(一般是生父)是谁的残酷现实,因此在这种纠纷处理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在婚生子女否认纠纷中,原有的婚姻关系可能会因子女确认为非亲生而导致破裂,如果生身父母双方又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那么子女的抚养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在非婚生子女准正纠纷中,生身父母双方更是本来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很可能会出现该未成年人父母的一方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因此,处理这类纠纷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保证父母双方都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历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受歧视到平等的过程。过去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十分低下,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近现代以来,人们认识到了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待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许多国家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也日臻完善。在我国,法律同样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要求子女的生身父母必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时,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也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二)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亲生父母须尽法定的抚养义务
对非婚生子女的生身父母而言,由于不存在婚姻家庭关系的约束,没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很容易出现父母一方(多为生父)逃避抚养义务的情况。而法律规定的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并不以婚姻家庭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比如离婚后的父母同样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对非婚生子女的生身父母而言,无论是否与该子女共同生活,都要承担必要的抚养义务。具体而言,父母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于负担费用的比例,还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2.为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对非婚生子女而言,很可能因其身世问题在生活中受到他人歧视,会给这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对这些非婚生的未成年人应给予充分的关怀和爱护,给他们足够的尊重和生活空间,家庭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经常对子女进行探望,保证与子女之间密切的情感联系。有条件的情况下,父母还可以轮流抚养子女,以给予子女充分的关爱。
3.亲子鉴定须慎重对待
在婚姻生活中,由于夫妻感情等原因,有可能出现丈夫怀疑子女并非亲生而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父母和子女、子女和他人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因此,在出现这类情况的调解中,应以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重,慎重对待亲子鉴定问题。
(三)有关生身父母确认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同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此复
1987年6月15日
(四)有关生身父母确认纠纷的案例
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其他证据充分推定具有亲子关系
娜娜只有4岁,是一个天真烂漫的小姑娘,但是她现在要面对的是一个确认自己亲生父亲的官司。事情还要从她的妈妈武某说起。1998年10月,武某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顾某,两人很快陷于热恋,可是后来由于两人性格不合,恋爱只维持了两个月就结束。不久,武某又与现任男友刘某恋爱,并于1999年8月生下了娜娜。尽管武某与刘某并未结婚,不过在办理出生证明时,父亲一栏登记的还是刘某的名字。伴随着娜娜一天天长大,妈妈武某发现她长得一点也不像“爸爸”刘某,倒是很像前男友顾某。在刘某再三追问下,武某只得道出实情,刘某一气之下拒绝再抚养娜娜。武某只能找到顾某,要求其承担娜娜的抚养义务。但是顾某坚称孩子不是自己的,无奈之下武某只得将其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顾某称其与武某交往当时,武某因生理原因不可能怀孕,事后知道武某与刘某保持恋爱关系,因此孩子应为后二人所生。武某提出做亲子鉴定申请,但被顾某拒绝。武某只能申请对她本人、女儿娜娜以及现男友刘某三人的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02年11月13日,上海市血液中心出具亲子鉴定报告,内容为:总亲子关系指数为0.0000,亲子关系相对机会为0.00%,结论是可以排除刘某与娜娜有亲子关系。但是一审法院却认为,鉴定报告只能证明娜娜的亲生父亲并非刘某,不能直接证明她的父亲就是顾某,因此驳回了武某的诉讼请求。武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应当根据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判断,而对证据的确认和采信,又应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严格按照证明的逻辑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证据作出合理的判断。武某在其女儿出生证明上明确记载其生父为刘某的情况下,仍坚持认为其与顾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对此武某负有举证责任。为了证明其主张,武某举证否定了女儿娜娜与刘某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证明娜娜出生前10月,其与顾某曾经同居的事实证据,顾某也承认曾经与武某在该时段有性关系的事实。至此,应当认为武某的举证已经完成,不再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除非顾某能够证明娜娜非自己与武某所生,或者证明武某的主张存在合理怀疑,否则就应当推定娜娜与顾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由于顾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仅仅与武某有同居关系而与娜娜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按照证据规则,顾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审判决,确认顾某与娜娜之间具有生身父女关系。
二审判决后,顾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审查过程中,顾某同意做亲子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顾某与娜娜之间确实存在亲子关系。至此,娜娜的生父之谜终于得以破解。
女子与外国男友同居生下女儿,请求法院“确认”
2003年1月,德国人迈克被派往某跨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工作。2004年3月,他与同在该公司打工的中国女孩小丽相识,两人相互产生好感,之后一同出入阿联酋、德国等地,并同居生活。两人还约定,今后到德国结婚安家。
2007年1月,小丽生下了女儿晓晓,三人还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还经我国外交部、德国总领事馆予以确认。尽管如此,小丽还是有顾虑,担心女儿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她和迈克商量后,决定请求法院确认她和迈克是晓晓的生身父母身份。
法院受理该案后予以审理,并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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