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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先居住住房属于男方单位的福利分房,婚姻期间已经买下,双方各出资一半,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后,将此房卖掉,所得双方平分。另,女方有一处50多平方米的单位分给的房子,女方对此房只有承租权,每月只需交纳100多元的房费,可以无限期居住下去。此房现由女方父母暂住。男方提出,如离婚,他对这套房子也应该有占有权。
请问,男方可以分女方的这套房子吗?这算婚内共同财产吗?
对于仅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子属于有人身属性的东西,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租出去的话,那么所得的租金在没有约定的情况当然是婚内财产,双方共同所有,但是一旦双方离婚,那么男方没有任何权利去主张什么占有权。要知道房子的所有权并不在女方,而在女方的单位。承租权也是由于女方是该单位职工身份而取得。承租权不是财产。法律没有说权利共有。《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属于共同财产的5条,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以的财产。此争议当然是属不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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