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94方案售后公房>离婚时,对有承租权的公房如何分配-上海房产律师 >

离婚时,对有承租权的公房如何分配-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8-9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时,对有承租权的公房如何配-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双方先居住住房属于男方单位的福利房,婚姻期间已经买下,双方各出资一半,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后,将此房卖掉,所得双方平。另,女方有一处50多平方米的单位给的房子,女方对此房只有承租权,每月只需交纳100多元的房费,可以无限期居住下去。此房现由女方父母暂住。男方提出,如离婚,他对这套房子也应该有占有权。
  请问,男方可以女方的这套房子吗?这算婚内共同财产吗?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对于仅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子属于有人身属性的东西,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租出去的话,那么所得的租金在没有约定的情况当然是婚内财产,双方共同所有,但是一旦双方离婚,那么男方没有任何权利去主张什么占有权。要知道房子的所有权并不在女方,而在女方的单位。承租权也是由于女方是该单位职工身份而取得。承租权不是财产。法律没有说权利共有。《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属于共同财产的5条,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以的财产。此争议当然是属不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了。

paoup
. TAG: 上海房产 公房 离婚 律师 承租

查看[离婚时,对有承租权的公房如何分配-上海房产律师]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