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公房自1995年之后,需要经过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一致,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确定购买产权后的权利归属。这种约定可以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可以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几个人名下。实践中往往出现承租人或者同住人伪造《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将房屋登记在部分人名下。这种伪造《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行为侵犯了其他承租人或者同住人的权利,伪造人与出租人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也因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恢复到公房租赁的状态。. TAG: 钟涛 上海房产 协议书 公房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