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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

时间:2010-3-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阎兆明律师说,该纠纷中,卖方张先生与买方王女士签订的两份合同均有效,只是后达成的合同对付款期限做了变卦。王女士未依照约定支付房款,并且在张先生催促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所以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张先生只能选择其一,不能既要求王女士赔付定金,又要求支付违约金。  

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一  

市民张先生反映,其有一套使用面积 85 平方米、建成于 1994 年的二手房。今年 5 月,经朋友介绍,与买方王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的总价款 54 万元。王女士在合同签订时当场支付 6 万元定金,余款在料理房产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收取了房屋定金。但在料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女士提出资金缺乏,要求先办理过户,房款后付。因朋友介绍的缘故,张先生答应了王女士的请求。但与王女士约定,余款必需在 3 个月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需要支付全部房款千之一的违约金。半年就过去了张先生一直没收到房款,于是找到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赔付定金及违约金。但是王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定金及违约金的主张。  

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根据《担保法》及《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如果双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中如果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则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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