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选一
市民张先生反映,其有一套使用面积 85 平方米、建成于 1994 年的二手房。今年 5 月,经朋友介绍,与买方王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的总价款 54 万元。王女士在合同签订时当场支付 6 万元定金,余款在料理房产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收取了房屋定金。但在料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女士提出资金缺乏,要求先办理过户,房款后付。因朋友介绍的缘故,张先生答应了王女士的请求。但与王女士约定,余款必需在 3 个月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需要支付全部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半年就过去了张先生一直没收到房款,于是找到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赔付定金及违约金。但是王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定金及违约金的主张。
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根据《担保法》及《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如果双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中如果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则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同时主张。 . TAG: 违约金 定金 合同 买卖 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