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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买下公房产权,登记为一个人,现在可以主张份额吗-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11-10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94年买下公房产权,登记为一个人,现在可以主张份额吗-上海房产律师

【客户咨询】
司马先生和他的父母、哥哥原来同住一套公房。1993年年底哥哥结婚,家人一起筹资并以哥哥名义买下该房产权,产权证上写的是哥哥名字。去年,司马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而司马的哥哥竟以产权证上是他名字为由要司马搬离,称该房属于他一人。 请问钟涛律师,我能享受什么权利?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1993年8月2日,本市开始试点出售公房产权。1994年5月18日,上海出台相关办法,全面推开公房出售。同年6月15日发布实施细则,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公房,产权证上虽只能写一个人名字,但必须由承租户内的同住成年人共同协商后确定(注:九四方案前无此规定)。于是,售后公房便出现了“九四方案”之前和之后两批业主。
2、钟涛律师认为,司马先生作为原公房的同住人,也属于政策规定的特定购买对象,并且在购买公房时也实际出了资。因此,司马先生可依据本市相关政策与哥哥协商,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产权共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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