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改进?
答:《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增加了人性化执法的相关规定。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增加了不少保护其权益的内容。
一、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规定当事人对“违法搭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辩。
二、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制作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三、如果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拆违实施部门应听取意见,做好记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执法透明度。陈述、申辩制度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查明违法建筑的相关事实,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缓解对立情绪。
四、当事人的合法财产理应得到保护。因此《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拆违实施部门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增加这个规定,不仅有利于文明执法,还提高了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度,他们对我们的配合度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
法律法规:
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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