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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售后公房纠纷法院应受理?

时间:2011-9-8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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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人及有购房资格的人起诉要求确认购买公房协议无效的应予受理。 
2、购房人起诉要求同住人迁让,同住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居住权的,应予受理。  
3、为修缮楼房的公用设备或相邻房屋、设备,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相邻方予以配合的,应以相邻纠纷受理。  
4、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或在单元房屋内安放危险物品,影响楼房住户安全的诉讼,以相邻纠纷受理。  
5、楼房中的单元房屋产权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楼房的墙面、屋顶、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全部或部被人占用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楼房房屋产权人以物业管理委员会违约或侵害产权人产权、使用权等利益的起诉,应予受理。 

差价换房所涉及到的住房价格,包括换出住房的价格和换入住房的价格,由换房人双方确定或者换房人与中介机构﹑房屋置换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由房屋置换公司作价收购的住房,其收购价由收购方和出让方协商确定,其销售价由收购方自行制定。 
  受委托销售的住房,其代销价由委托方确定,受托方不得自行加价。 
  差价换房中换房人认为需要评估的,可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成交参考。 
  交易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可自行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另收评估费,其评估结果作为征收相关税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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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售后公房 产权问题 诉讼时效 主张权利 份额大小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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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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