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售后公房纠纷>94方案购买公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同住人可主张产权 >

94方案购买公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同住人可主张产权

时间:2011-7-19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动迁房,原承租人为沈先生,动迁时有沈先生及妻沈女士(1999年9月1日死亡)、沈1(儿子)、沈2(沈1女儿)、张女士(沈1妻子)等人的份额。1995年1月,沈1购买系争房屋产权,购房时,沈先生、沈女士、沈1及张女士为该房同住成年人,别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该委托书明确,经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系争房屋,房屋购买人确认为沈1,并委托沈1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1995年6月30日,沈1取得了系争房屋所有权证,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
近年来,沈先生与沈1一家关系不睦并引发纠纷。2009年12月13日,沈1、沈2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70,000元。2009年12月29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沈2名下。沈2未向沈1支付上述房款,沈1也未向沈2交付房屋,双方仍按原状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1、沈1、沈2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沈先生为系争房屋产权共同共有人之一。一审法院支持了第一项诉请,同时判决系争房屋为沈先生与沈1共同共有。沈1与沈2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思考】
    一家人协商一致,将系争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后同住人沈先生提出共有要求,该如何认定系争房屋的产权归属?沈先生对系争房屋享有多少份额呢?沈1、沈2在诉讼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该如何认定?合同有效吗?
 
【法庭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按“九四”方案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时,沈先生及其妻子沈F、沈1及张女士的户籍均在该房内,且均居住在内,故上述四人为该房具有购房资格的同住成年人。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九四”方案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原公房的同住成年人主张房屋产权时,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据此,沈F生前未对系争房屋作出主张,张女士也不主张该房屋产权,则系争房屋归沈先生与沈1共同共有。
诉讼期间,沈1通过买卖形式,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女儿沈2名下,基于沈1、沈2的父女关系,以及沈2在庭审中表示其知道沈1与沈4之间的房产纠纷,因此,沈1、沈2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非善意,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在购买售后公房产权时,张女士系该房的同住成年人,其在一审中表示,对涉案房屋不主张产权,但张女士放弃房屋产权应当是附有条件的,即系争房屋归其丈夫沈1所有,故不能将之作为无条件放弃房产来对待。因此,沈先生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这样表述更为准确。
 
【法理析】
首先,共有人提出共有主张时即为诉讼时效起算时。由于“94方案”购房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尽管在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共有人大多能够和睦相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1996)250号〕,权利人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方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的规定,一方面,可能使稳定的家庭关系因为权利行使而生龃龉;另一方面,必然有许多家庭中的共有人想寻求法律保护时,时间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这种因为售房政策的规定致使当事人丧失民事权利的情况,显然对于公民是不公正的。为了保护售后公房共有人的合法权利,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沪高法(1999)528号〕,在“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解答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初衷的。
paoup
. TAG: 94方案 购房资格 共有产权 时效问题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查看[94方案购买公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同住人可主张产权]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使用说明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