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售后公房纠纷>94方案案例分析 >

94方案案例分析

时间:2011-7-19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案情简介】

    陶凤祥夫妇育有四个子女:陶文龙、陶美丽、陶文林、陶文潮。系争房屋由陶文龙与其父母实际居住,原承租人为父亲陶凤祥。1994年12月,根据当时购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该户符合购置条件的陶文龙及其父母、陶美丽协商,由父亲陶凤祥作为购房人与出售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购置成产权房,产权登记人为父亲陶凤祥。2007年8月1日,母亲去世;同年9月24日,陶凤祥去世,留下四个子女。其中,陶美丽的户籍于1989年8月迁入系争房屋,陶文林的户籍于2005年1月迁入系争房屋。

    2009年9月21日,陶文龙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中享有50%的产权。对此,陶美丽、陶文林、陶文潮辩称,系争房屋不是由陶文龙出资购买,应属父母遗产,应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一审法院判决陶文龙对系争房屋享有三之一的产权,陶文龙不服,遂提起上诉。

 

【案件思考】

    符合购买系争房屋产权条件的有哪些人?产权登记人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其他人对系争房屋能主张产权吗?如何主张呢?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却没有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的陶美丽符合同住人的资格吗?她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吗?享有多少呢?

 

【法庭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按照94方案购买,根据相关规定,陶文龙符合系争房屋共有人的条件,因受当时相关政策的限制,无法登记为权利人,现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主张,故应确认陶文龙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因陶文龙之母生前未对系争房屋主张产权共有,应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陶美丽在购置系争房屋时,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在《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上也有签名,根据相关规定,其作为购房时的购房人之一对系争房屋亦享有权利,现其在期限内未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作出明确放弃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系争房屋,陶文龙享有三之一产权份额。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paoup
. TAG: 94方案 购房资格 共有产权 时效问题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查看[94方案案例分析]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使用说明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