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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人死亡,如何继承其名下房产?

时间:2011-10-22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答:售后公房,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那么在诉讼时效内,当时购房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局限于 1994 方案的缺陷,许多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故有了上述 1994 方案产权共有的规定。作为对当时不想放弃产权,又无法登记为共有人的人作为一种补救措施。继承开始前,先进行析产,当时购房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为继承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将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析出后,按照继承办理。

然而如果有权主张共有权的人生前没有主张的,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放弃了该项权利,那么就不存在遗产问题,更谈不上其继承人继承该项遗产的说法。

 

放弃了该项权利,然而如果有权主张共有权的人生前没有主张的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那么就不存在遗产问题,更谈不上其继承人继承该项遗产的说法。

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那么在诉讼时效内,答:售后公房。当时购房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许多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局限于 1994方案的缺陷。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故有了上述 1994方案产权共有的规定。作为对当时不想放弃产权,又无法登记为共有人的人作为一种补救措施。继承开始前,先进行析产,当时购房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为继承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将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析出后,依照继承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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