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方案”售后公房共有纠纷案件,何为原公房的同住人?
【客户咨询】
1、“94方案”中权利人的认定?
2、1996年10月31日沪高院印发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指出: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及原有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公有。”那么请问大家,购房时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及原有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如何分别认定这些人?既何为房时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及原有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同年6月15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此后,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还颁发了相关问题的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这些构成了公房出售的“94方案”。
确定了公房出售的原则、范围和购房人。“94方案”确定了出售公房应当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属于可售公房的范围是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当时限制在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明、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购房人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价购买公房;擅自、变相转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迁离、国外定居或者逾期未归者暂时不能购房。
【法条】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