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物业管理公司: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用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外定居的,一般应解除租赁关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经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保留期间的租金按成本租金计算,以外汇人民币支付。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发第226号]相应规定:保留期间的租金暂按《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的九倍计收。
随着本市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房租金已经多次调整,为此,根据成本租金的因素,决定出境保留期间租金也作相应调整:从 1998年 7月 1日起,公房承租人全家出国(境)保留公房使用权期间的租金,按每年首月的标准租金的三倍计收。先付租后保留,一年结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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